青海省出台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2-10-24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规范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行为,改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环境和提高行政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适用于省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暂行规定》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暂行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本机关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案件;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建议出庭应诉的案件。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不履行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的;不依法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的;不整改本机关存在的不依法行政问题,导致因同类问题再次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行为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暂行规定》还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暂行规定》的出台,不仅对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将有效地树立行政机关接受监督、模范守法的形象,充分体现出对法律的尊重;同时,有利于优化行政诉讼环境,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效能,维护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有利于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暂行规定》的出台,必将对促进我省“四个发展”,对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作者:李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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