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4    浏览次数:2

浙高企认办〔2014〕5号

  各市、县(市)、杭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现将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

  (一)企业申请程序

  1.注册登记。新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属地设市、县(市、区)高企认定办作为注册机构,同时应与该认定机构联系并确认完成注册程序。认定机构办公室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2011年通过认定需复审的企业,具体操作方法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络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函》(省科技厅网站www.zjkjt.gov.cn“通知通告”栏2011年7月11日发布)。

  待当地认定机构核实并确认注册完成后,方可进行填报、上传和打印等工作。省认定办不承担注册工作。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202.107.205.11:8612/),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填写企业自评表,并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扫描件),复审企业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幅面扫描件);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交的审计报告必须包含附注(附注中的管理费用应列明细);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地方形式审查程序

  当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申报材料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逐条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要点参考附件),审查应采用网上和书面材料相结合方式,用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初始密码为123456,登录后可进行修改)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填写部门审查意见,各地高企认定办填写形式综合意见表,并打印盖好章后上交省认定办。对所得税上缴给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的申请认定和复审企业,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地方财政、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三)材料编制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全套汇总申报材料应顺序逐页编制页码,每份申报材料应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装订成册上报一份交地方认定办存档。

  2.材料装订顺序为:

  A.总目录;

  B.《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

  C.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D.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顺序编排。

  3.申请材料内容要与网络提交内容一致,申请材料有关要求见《关于做好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的预备通知》(浙高企认办〔2014〕2号)。

  (四)上报时间

  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采用随时受理、分批处理的方式,按新认定两批、复审一批开展。具体分批处理时间如下:

  1.6月1日,第一批新认定申请网络上报截止(杭州地区);

  2.7月1日,复审网络上报截止;

  3.8月1日,第二批新认定申请网络上报截止(杭州地区以外)。

  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新认定评审;对没有按时网络上报复审申请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复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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