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经贸厅 省外办关于加强境外劳务管理 建立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9    浏览次数:3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闽外经贸合〔2009〕86号,nth="10" Year="2009" w:st="on">2009年10月16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境外劳务突发事件频发,对内对外均造成不良影响。为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必须从严境外劳务管理,坚决做到“源头能管住、过程可控制、事后可追究”。现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建立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商合发〔2009〕392号)、《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商合发〔2009〕303号)、《商务部、外交部、信访局关于做好外派劳务人员来信来访工作的函》(商合函〔2009〕51号),省政府的多次部署要求和省外经贸厅、外事办、公安厅、工商局、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外派境外劳务管理和妥善处理境外劳务纠纷的通知》(闽外经贸合〔2008〕13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进一步加强境外劳务管理,建立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如下: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1、从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管理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1)严格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管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经过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同意后对外招收劳务人员,招收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外派劳务人员信息资料必须如实填入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系统,做到外派人员情况、国别情况清晰,档案齐全,不得虚报、漏报、假报外派劳务人员情况。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委托省内外及国外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收劳务人员;不得接受外省劳务经营企业委托在我省招收劳务人员;不得让省内外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挂靠经营公司运作劳务业务;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停止派遣劳务的国家或地区派出劳务人员。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    2)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外派劳务收费规定,禁止将收取的外派劳务人员管理费存入个人账户;必须与境外合法雇主直接签订合作合同,与外派劳务人员直接签订派遣合同,并督促境外合法雇主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雇佣合同;必须为外派劳务人员取得合法出境手续、工作许可等务工手续,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其他名义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境外手续;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外派人数每超100人,必须派1名管理人员;必须为外派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3)从严处置违规企业。凡违反商务部和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追究企业法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2、建立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及时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1)建立健全境外劳务纠纷突发事件处理责任制。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制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属地”原则,认真处理所在地境外劳务纠纷突发事件,依法查处企业或个人无证无照经营、违规收费等各类非法外派劳务行为,打击对外劳务合作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凡因预警工作不及时、防范工作不到位或管理疏忽造成重大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管理责任,并予以处理。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2)加强对企业的预警管理和服务。各设区市和有关单位要定期研究境外人员的安全问题,研究相关国家经济、就业形势以及社会治安等信息,定期对本地区境外务工情况进行巡查,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境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要督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预警和防范机制,对外派劳务人员执行跟踪管理与服务,对可能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各种苗头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根据“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的各种纠纷和突发事件,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逃避或推卸责任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3)畅通与外派劳务人员的沟通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及企业要监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建立与外派劳务人员的定期沟通制度,重视境外劳工或其家属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各部门要设立专门和咨询投诉电话,倾听外派劳务人员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外派劳务人员的思想工作,把外派劳务人员的投诉落在实处。要引导外派劳务人员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问题,避免采取过激行为。要加强与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处理好在外劳务人员的安抚、索赔等处置工作。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7.75pt">4)加强政策宣传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各设区市和有关单位及企业要扩大政策宣传,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主要媒体宣传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政策,针对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发布赴相关国家务工的特别提醒及相关信息,要求企业规范稳妥地开展业务,提醒社会公众和劳务人员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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