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9    浏览次数: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1]15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2011年国家减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全面提升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现就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全社会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消息树”和“发令枪”,是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重要先导信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时、渠道畅通、联动有效,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二、进一步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电信运营公司和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联动与合作机制。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气象部门在基层农村、牧区建设气象大喇叭、LED电子显示屏和建立气象信息服务站,加强对乡、镇基层气象信息服务站的领导和管理,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渠道。水利、民政、公安、教育、国土、市政、交通、广播电视、安监、电信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覆盖面广、响应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网络,扩大信息覆盖面。

  三、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及时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防灾减灾相关部门通报。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单位与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在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所有频道、频率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配合气象部门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发布手段,提高短信发布速率,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短信传播发布及时有效,在全省区域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手机短信的“绿色通道”和全网免费发布机制,切实提高预警信息的发布时效和覆盖面。承担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单位收到气象部门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根据预警信号的级别,采用多种形式插播预警信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传播工作。传播的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预警信号内容。

  四、加强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每年的3·23”气象日、5·12”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向市民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知识。气象部门要做好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含义以及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手段与方式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级防灾减灾管理机构、各类企业、学校、村居等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抓好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气象知识的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共同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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