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
此项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开户登记制度。二是放宽出口收入存放登记条件。境内企业符合规定的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三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按实需原则实行规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规模,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报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备案;四是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和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境内企业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采取事后报告制度,视同收汇核销,无需国际收支申报。境外账户余额调回境内依据国际收支统计办法进行申报,直接纳入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无需实行联网核查;五是保证境内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通过境外账户可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支出、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支出等,有效地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六是理顺外汇局的非现场监管流程。境内企业应当保留与境外账户收支相关的交易合同、凭证等文件资料五年备查。境内企业应严格按照其与境外银行签订的双方协议定期向外汇局报送收支明细信息,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此项政策的出台,既可平衡贸易项下资金流出入,又可切实便利境内企业跨境资金运作。对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可减少其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有助于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