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质监质发[2012]21号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2012年我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质检办质函〔2012〕57号)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就201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在其关键质量岗位,必须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质量专业人员。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动员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市场准入控制的企业及已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积极组织质量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特别是在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应要求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二、报名条件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四)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
级别 |
考试时间 |
考 试 科 目 |
2012年 |
初级 |
9∶00-12∶00 |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
14∶00-17∶00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
中级 |
9∶00-12∶00 |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
|
14∶00-17∶00 |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
(一)各科目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四、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五、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台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
2、按照规定上传本人近期二寸(
3、上传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
4、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以上均为原件),于
5、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
六、其他
考试咨询电话:63959161、63959162、63959163。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