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1    浏览次数:4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赣商务办外资管字[2016]1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

  2015年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6部委出台《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放宽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投注差比例、境内外贷款以及外国企业、自然人境内购房等限制。2015年11月6日,商务部、外汇局出台《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管理工作,取消网站备案公示程序,加强事后监管。为了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简化和规范全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权限内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并按要求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房地产项目相关信息,即在系统一级栏目“项目备案”中的“房地产项目备案”栏目中填写备案信息。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的同时,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备案审核指引(2014年6月)》的要求,指导企业准备相关备案材料,并于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寄至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省商务厅收到备案材料之后将核对并留档备查,且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备案材料齐全企业的电子数据报至商务部。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完成前述工作流程后,可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等手续,不再需要等待商务部网站公示。未完成前述工作流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将不列入外资统计。

  四、商务部每季度将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一次随机抽查,省商务厅将按照要求将抽中的企业备案材料送至商务部。对商务部抽查中发现的有违规行为的省内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将取消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规或未按要求填报房地产项目相关信息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该投资者以后的投资行为从严审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有如有任何问题,请反馈至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电话:0791-86246241、68246343。

                                江西省商务厅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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