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30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2011〕1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政府投融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审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二)着力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各类建设工程除依法可不公开招标的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信息发布制度,强化评标专家库的统一使用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招标投标管理网络系统,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公布制度,并结合行业特点,分行业出台投标资格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主要环节的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要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严禁明招暗定或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标。

  (三)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险、合同履约等负总责。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对施工现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四)保证合理工期和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专项经费,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二、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落实质量安全职责

  (一)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应编制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现场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责成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三)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并严格按照国家收费规定计取工程监理费。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四)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严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和供货商。各检测机构应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应当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基层机构建设,完善监督机制

  (一)强化管理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政府监管中存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不到位的实际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湛、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高素质监管队伍,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以及信用约束等手段,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落实层级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层级管理的有关要求,着力加强各地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和监管队伍的建设力度,充实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着力解决监管盲区和监管缺位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着重加强对基层监管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督导,促进基层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掌握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其对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管理作用。

  (三)健全监督执法机制。从2011年开始,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全省建设领域专项检查活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市(县、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重点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抽查。通过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区等区域内工程建设的管理,不允许以加快建设、营造良好软环境为借口,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遵守相关法律制度,逃避监督执法。要充分发挥联动执法的作用,加强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沟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设工程监管合力。

  四、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落实用工单位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并要按期或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二)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鼓励和增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术水平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全面提高劳务人员素质。

  (三)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配置专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统计、出工考勤、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并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用工单位要设置专人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要严格资质资格的审批,适度提高准入标准,调控各类企业数量规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企业的工程业绩,严厉打击资质资格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依法清理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二)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设置不合理条件,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等到期不及时返还的问题,对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要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开工的工程,要依法处理。

  (三)严肃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查处工程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对违规操作、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法处理。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不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的,造价咨询机构违法违规编审工程造价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发布、查询、共享机制,完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的市场机制。以实行不良行为记录为切入点,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严格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能公开的各类监管信息全部通过社会宣传、新闻媒体、互联网发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创优质工程和示范工地活动,实行优质优价。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优质工程。对两年内在我省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及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一次性加分奖励,并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建设项目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设单位予以必要的奖励。

  (三)大力扶持优势企业加快发展。各地应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行业扶持政策,对工程建设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打破行业壁垒,大力支持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附加值高的专业承包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积极拓展经营业务,实施混业经营。鼓励中央和外地优秀施工总承包企业成建制迁入或在我省设立子公司。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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