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布九项新政促两岸海上直航

发布日期:2011-05-19    浏览次数:2

  在5月16日召开的两岸海上直航圆桌会议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受权宣布了大陆方面促进两岸海上直航的九项政策措施:

  一、关于直航港口。大陆方面增加了5个直航港口(港区),它们是:铜陵港、石岛港、莱州港、台州港大麦屿港区、宁波—舟山港沈家门港区。

  二、关于运力调控。为避免运力盲目增长,导致恶性竞争,将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以集装箱班轮、客船和散装液货船为重点进行运力宏观调控。

  三、关于砂石运输。为了更好地满足台湾方面砂石运输需求,不再对天然砂运输船实行单独发证,将天然砂运输船的业务范围统一调整为“砂石运输”。

  四、关于互免税收。自2008年12月15日起,大陆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互设机构。大陆方面已就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互设机构做好了安排,欢迎台湾航运公司在大陆投资设立经营性机构。同时,大陆方面支持两岸验船机构开展合作交流,积极促成互在对方设立办事处。

  六、关于两岸登记船舶。允许两岸登记的非运输两岸间贸易货物的船舶,从两岸港口或第三地港口进入对方港口,挂旗方式按照《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规定的船舶识别方式执行。

  七、关于非商业运输船舶。对两岸资本的非商业运输船舶进入对方港口,按照《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精神,予以支持,按个案方式予以审批。

  八、关于《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联系实施机制。大陆方面的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将进一步加强与台湾方面相应机构的联系,为两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人员提供便利的联络渠道和服务。

  九、关于海上安全。大陆方面继续推动两岸海上安全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并尽快协商编制两岸直航船舶共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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