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群众受益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2-11-07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群众受益机制的若干意见

青政办[2012]28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全省矿产资源科学、和谐开发,促进矿产企业与资源地群众共同受益,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群众受益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带动群众受益机制的重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国家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矿产资源需求大幅增长,我省不断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有力支援了国家现代化建设,也带动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我省矿产资源大多处于民族聚集地区,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资源地群众未能有效参与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益分配,一次性货币补偿没有充分考虑资源地群众的长远发展等深层次问题,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建立符合省情实际的矿产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群众受益机制,是有效化解当前矿群矛盾、保障矿区社会稳定、促进民生改善、体现社会公平、推动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带动群众受益机制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让当地群众积极有序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实现企业发展和群众增收双赢,着力解决矿区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紧迫的民生问题。坚持统筹兼顾、公平受益,正确处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和当地群众利益分配关系,认真解决影响“三个主体”利益分配的结构性、体制性问题。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科学总结、推广完善“木里模式”和“沟里模式”,结合本地资源和矿山企业实际,带动当地群众围绕矿产开发拓宽增收渠道。坚持依法治理、和谐发展,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和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调整财政支出和收入分配结构

  (一)加大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资源地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加大对资源地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投资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快矿区及周边农牧区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增强地方综合经济实力,促进当地群众稳定就业,增收致富。

  (二)加快资源税费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资源地税费收入。对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等财政收入分配,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应大幅度向县级财政倾斜。其中矿业权价款留省部分的10%(即矿业权总价款的5%)用于奖励地质勘查资金投入力度大的州(市、地)、县(区、行委),奖励资金可用于资源开发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三)实行矿山企业属地化管理,加大地方税费征管力度。凡在省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必须在资源所在地设立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其住所及经营场所必须在资源所在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就地注册、就地纳税;原注册、核算地与生产、经营地相分离的矿山企业,须按属地管理要求,将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变更至资源所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核算、缴纳有关费用;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企业须在资源所在县注册登记后,方可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相关手续。

  四、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群众受益协调发展

  (一)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着力化解和消除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对矿山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违规行为,为矿产资源开发、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对积极开展“企地共建”带动群众增收的资源矿山企业,在新建项目核准、审批等环节予以优先,对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能源、交通、基础配套等重大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落实征地补偿措施,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当地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占用草场、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机制,严格按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认真监督落实各项补偿措施,保证将征地补偿款项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对集体的补偿事项必须公开透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挪用。对不履行征地程序、不落实补偿措施的开发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群众的基本生活。把被征地农牧民和矿山周边群众全部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综合运用前期补偿和后期帮扶方式,教育引导被征地群众树立正确理财观念,鼓励群众自主创业,多形式多渠道就业,不断拓宽收入来源,提高生活水平,避免一次性补偿带来的后续社会问题。

  五、多渠道带动群众稳定增收

  (一)积极参与涉矿开发项目,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沟里模式”,鼓励当地群众通过联合组建合作社等新兴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参与矿山生产建设、采矿工程、矿石运输、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矿区公路养护、矿山管护等项目。与矿山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开展劳务承包、生活服务、物业贸易等多种经营,逐步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当地政府要积极为集体经济组织搭建融资平台,优化发展环境,扶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促进当地群众共同致富。

  (二)鼓励群众投资入股,分享矿业经济利益。参照“木里模式”,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平等协商、风险共担原则,鼓励资源地群众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入股形式参与矿产开发利益分配,按照入股比例依法享受平等股东权益。当地政府要积极协助困难群众办理入股资金贷款,对特困户贷款实行贴息。集体经济组织要选派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和责任心强的群众代表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维护群众入股权益。

  (三)允许土地使用权等参股,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资源地群众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和群众土地使用权(包括矿区范围占用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矿区道路用地)、地上附着物等评估作价入股或以固定回报方式,参与矿产开发利益分配。农牧民群众及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方式、入股比例、收益水平、保障措施等应在当地政府指导监督下与矿山企业协商确定,入股收益由矿山企业按协议约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召集群众会议或群众代表会议确定分配方案。当地政府要建立完善群众利益保障监督机制,确保群众投资财产和投资收益不受损害,实现群众投资收益随矿山企业效益增长而增加。

  (四)充分利用当地特色资源,做大做强非矿产业。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当地特色资源和农牧民的劳动技能,通过合作、合资等形式,大力发展当地农牧业、旅游业、餐饮业和物流商贸业等非矿产业,多元化、全方位、宽渠道拓展群众增收空间。

  六、强化矿山企业社会责任

  (一)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支持地方公益事业。矿山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主动融入和谐社会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企地共建,参与矿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积极主动建立长效帮扶机制,主动参与扶贫、生态、教育、交通、医疗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切实解决矿区群众的实际困难。矿产企业要管理好、经营好群众的投资财产,维护好、落实好群众的投资收益。鼓励矿山企业将一定比例股份捐赠给当地农牧民群众联合组建的合作社等新兴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当地民生事业。

  (二)优先吸纳本地资源,促进群众就业增收。优先安排矿区及周边地区农牧民群众就业,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牧民劳动技能;优先接收当地大学毕业生到企业就业;优先从资源地选送人员到高校,定向委培管理型、技术型人才;优先将涉矿辅助工程、涉矿服务项目承包给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建设和经营;优先租用当地农牧民群众的矿用机械设备。

  (三)严格执行环评标准,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矿区范围、赋存条件、开采方式和矿种,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必须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开发造成环境破坏的必须及时进行恢复治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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