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2-03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15-2017年,全省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50.14万套,其中2015年16.54万套、2016年16.6万套、2017年17万套;改造农村危房83万户,其中2015年31.2万户(含我省提前实施13万户)、2016年25.9万户、2017年25.9万户。进一步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完备、布局更合理、运行更安全、服务更便捷。
   
    二、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
   
    各市、县(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对改造目标、工作时序、完成时间等作出明确安排,抓好组织落实。
   
    (一)依法依规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科学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完成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扩大改造范围。各地应以今年老楼危房排查和城中村调查摸底的底数为基础,对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房、群众要求改造意愿强烈且城市发展急需改造的城中村,原则上应全部纳入2015-2017年棚改计划,积极实施改造。
   
    (三)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各地在安排棚户区改造计划和项目时,应当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完善鼓励和推进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措施,确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并把目标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各市、县(区)要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加大投入,加快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在内的各类保障房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
   
    (一)优化项目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确需异地建设的,应优先安排在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区域,方便群众工作和生活。
   
    (二)加快推进建设。切实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公共服务更加均衡,公共配套设施更加完备,人民群众生活更加便捷。
   
    (三)建立项目清单。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进行逐一梳理,建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清单,全部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要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工。
   
    四、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一)明确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类型包含住房困难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庭、因灾倒损房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特别困难农户和其他贫困户。
   
    (二)明确改造方式。拟改造的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为C级危房的应维修加固。重建房屋坚持就地就近建设,并以分散分户改造和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协调作用,组织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农村危房改造建房户较多的地方可规划集中建房或选择在乡镇所在地建(购)房。进县城或城市购买商品房的,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三)明确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不同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第一类,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对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65-1.95万元;对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1.45-1.65万元;其他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15-1.25万元。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3500元。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补助标准下限。针对居住在D级危房中且无经济实力建房的农村特别困难户,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出台具体的特殊帮扶政策,将其列为重点帮扶对象,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或采用“交钥匙工程”等方式,切实解决其最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五、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和土地供应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不低于现行标准继续安排各类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省级配套资金。各地可以通过地方财政预算、政府发行债券、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各地对农村危房改造中涉及的特困农户要加大支持力度,出台帮扶补助细则,切实解决最困难群众的安居问题。
   
    (二)不折不扣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涉及的相关税收,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三)确保用地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对确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根据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数,据实核算用地需求,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不占省下达各设区市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设项目实行集中并联审批和“一条龙”服务,对手续齐备、符合要求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土地审批在11个工作日完成。
   
    六、积极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从2016年起,各市、县(区)要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的运作模式。当前,各地要立即启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在今年内实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一)界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限定在列入棚改计划或配套基础设施计划,且应由政府承担的棚改征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明确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主体、方式、程序和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授权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确定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按程序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加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管理,强化监管、严控风险,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地要将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当地棚改计划和财力承受能力,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可通过省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
   
    七、创新融资机制
   
    (一)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应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推动发行企业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融资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及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三)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四)发挥金融支持作用。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落实“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县(区)政府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各级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
   
    (二)加强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质量安全、分配管理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政府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要将当月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三)强化考核。省政府将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市、县(区)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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