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政策执行范围扩大到海西海北两州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31    浏览次数: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将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政策执行范围扩大到

  海西海北两州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政办[2011]3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体现教育公平,使全省广大藏区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整体教育质量,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政策执行范围扩大到海西、海北两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海西、海北两州实施异地办学奖补政策后,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生源地为海西、海北两州的学生赴州外其他地区进行就读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同时,给办学办班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补助。另外,对生源地为海西、海北两州、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本、专科学生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学校和学生的补助标准按照《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青政办2011〕91号)执行。

  二、考虑到三江源地区在全国的重要生态地位及各地财力差异,海西、海北两州实施异地办学奖补机制所需资金由省、州县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包括今后争取到的国家补助部分)对海西州补助70%,对海北州补助80%。

  三、海西、海北两州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已收取相关费用的清退等后续工作,确保把这项惠及民生的政策落实好。

  四、省财政厅、教育厅要将两州异地办学奖补机制落实工作纳入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范围,明确绩效目标,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补偿资金安排挂钩。每年年底,要对各地补偿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绩效良好的地区,足额安排下年度补偿资金;对绩效差的地区,通过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等途径扣回相关奖补资金,同时暂缓安排下年度补偿资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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