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任务的通知》(财办会〔2015〕15号)要求,为提高我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履职能力,培养高层次会计管理人员,今年,我省将继续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参加财政部2016年度全国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安排
(一)企业类: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银行及金融机构总会计师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其它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分管财务的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上述单位推荐的总会计师后备人员、骨干人才。
(二)行政事业类:省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三级甲等医院、省属高校等单位的总会计师、分管财务的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上述单位推荐的总会计师后备人员、骨干人才。
企业类人员将分两批在上海、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培训,行政事业类人员安排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培训。
二、培训内容
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体现总会计师素质能力要求为核心,着重讲授现代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新政策、新知识和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新成果。主要包括: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会计、会计准则制度、政府会计改革、会计职业道德、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建设、现代金融保险知识、领导力培养和商务谈判等。
三、培训组织
根据财政部规定,培训由财政部会计司牵头,国家会计学院负责教学教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向财政部报送培训方案,宣传培训政策,选定培训课程,落实培训方案,遴选参加培训的人员,并跟班培训对学员进行管理。
四、报名条件
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年龄55岁以内,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五、培训对象的选定
(一)正式申报。分为个人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形式。
1.个人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江西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
2.单位推荐。除个人自愿申请外,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2至3名总会计师或后备人员、骨干人才参加培训选拔;各设区市、各部门开展本地区、本部门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的,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2~5名总会计师后备人员、骨干人才参加培训选拔。单位推荐的须报送单位推荐函和个人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要对填表人所填《江西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如学习、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及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并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直接报送省财政厅,也可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转送,或经单位审查(或办理有关推荐手续)后由本人直接报送,正式申报时间即日起截止至3月31日(节假日休息)。地址:南昌市孺子路47号江西省财政厅会计处1106、1107室。
(二)确定培训对象。2016年的培训对象,省财政厅将根据资格条件和报名先后顺序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培训人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训人员所在单位。对已取得参训资格而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人员,将取消其单位下一年度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资格。
请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赣单位协助我厅做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人员的推荐选拔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对象,确保提升工程培训任务的最终有效落实。
六、结业与证书
培训对象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要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全面提高。省财政厅与国家会计学院将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学员结业时,由国家会计学院颁发财政部会计司用印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证书如实记载学员学习课程及成绩。
七、其他事项
(一)为避免浪费省财政厅安排的培训名额和宝贵的教学资源,凡已确认报名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按时报到,参加全程培训。确实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本次培训的,须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人员,以便协调准备工作。
(二)参训会计人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的,视同完成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24学分。
(三)2016年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参训人员所需培训费由财政部门负担,培训所需住宿费、伙食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或由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贴。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邱彤彤 邬媛媛
联系电话:0791—87287929、87287614
附件:江西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申请表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