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私募债募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2]28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私募债募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31日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私募债募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要求,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真实全面反映政府收支,切实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私募债募集资金(以下简称保障房募集资金)管理,确保保障房募集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房募集资金是指由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保障房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使用
第三条 保障房募集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镇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保障房基础设施配套,农村牧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 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取得保障房募集资金后,及时将募集资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以具体的入库时间和数额在国库以“调入资金”方式反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并在年内按照政府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反映预算支出。
第五条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全省保障房募集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安排重点,负责审定项目安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审批及投资计划下达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州(地、市)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严格按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全省保障房募集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安排重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申请。
申请包括以下资料:
(一)保障房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环评、可研等审批文件;
(二)州(地、市)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项目资本金来源及保障措施;
(四)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保障;
(六)项目所在地财政的还款兜底承诺书。
第七条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会同各成员单位对各州(地、市)提出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安排要与各地实际需求和建设能力相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投资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到具体建设单位。
第九条 保障房募集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批准的项目建设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重大事项或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改变项目内容的,必须及时上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政府确定的由保障房募集资金安排的其他重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及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省财政及各州(地、市)政府是保障房募集资金还款的责任主体。为强化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债券本金实行分级负担,由省财政和各州(地、市)各承担50%。对当年使用债券总额6亿元以上的,省财政承担40%,使用地区承担60%。到期本息及发行费用由省财政统一负责归集,并还本付息。其中利息及发行费用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与各州(地、市)政府签订《保障性住房私募债偿还协议书》。州(地、市)政府使用当年发行的保障房募集资金,应从第二年开始向省财政汇缴应偿还本金,即第二年偿还20%,第三年偿还20%,第四年偿还30%,第五年偿还30%;州(地、市)政府使用上年发行的保障房募集资金,应从债券发行第三年开始向省财政汇缴应偿还本金,即第三年偿还30%,第四年偿还30%,第五年偿还40%。未按时足额偿还的,省财政通过两级结算如数扣缴。各州(地、市)政府要将保障房建设项目的自身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如项目自身收入不足,应通过年度预算安排或政府还贷准备金落实偿还资金。
第十三条 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照保障房私募债发行协议和债券承销协议计算需偿还和支付的债券本息及发行费用,提前一个月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发行费用偿还计划,将归集的偿债资金转入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偿付债券本息。
第三章
绩效考评第十四条 建立保障房募集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考评机制,围绕“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目完成、资金使用和项目效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各州(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房募集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体系强化绩效管理,将保障房募集资金绩效考评结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绩效考评情况,组织力量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验考评。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房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超规定范围使用,截留、挤占、挪用保障房募集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缴相关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房募集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的及时拨付,要确保保障房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项目偿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开展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年末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审核认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确保目标任务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州(地、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上报本地区保障房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每年1月30日前,上报上年本地区保障房募集资金使用、还款、管理和督查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