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31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冬季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28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

犯罪行为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进入冬季以来,因煤炭供应趋紧,煤炭价格不断上扬,受经济利益驱使,我省一些地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出现,侵害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人民群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省良好的煤炭资源管理秩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冬季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冬季专项行动),特制定“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特别是在煤炭勘查开采企业、煤矿所在地基层组织和广大农牧民群众中进一步宣传、普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规范有序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建设和谐青海,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开展“冬季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盗采煤炭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实现全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全面好转。

  二、工作内容

  “冬季专项行动”以海北州、海西州为重点地区,对全省所有煤矿勘查开采企业进行全面清查,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盗采煤炭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强化监督检查,严格煤炭资源矿业权管理。各地区要通过加强巡查、年检、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加强煤炭资源监管,及时发现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从近几年煤炭资源管理情况看,有的企业以持有探矿权为由,不做任何地质勘查工作或在勘查程度达不到开采要求的情况下,巧立名目,以采代探,乱采滥挖煤炭资源;有的取得探矿权后,私下划分矿段承包给施工单位,签订非法承包合同,收取巨额承包费,放任施工单位采煤;有的炒卖倒卖矿业权,牟取暴利;有的假借修路、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的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露头煤;有的没有任何手续,盗采煤炭资源。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而且造成了种种经济纠纷,激化了社会矛盾,甚至引发聚众上访等严重后果,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二)分类界定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区在对辖区内所有煤炭勘查开采企业进行清查的基础上,对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盗采煤炭资源的人员,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及时清理出矿区,对其机械设备,由公安等部门予以扣压或没收;对屡屡发生盗采行为的地区,要设卡堵截,蹲点监管;对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及时申请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凡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国土资[2009]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青检会字[2011]3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阶段

  “冬季专项行动”从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结束。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全面清查阶段(2011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冬季专项行动”以各县(市、行委)人民政府为主,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好本地区各阶段的工作。年底前,各地要对本辖区内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填写《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清查一览表》(见附表)。针对清查出的问题,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地实际,提出本地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冬季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中查找问题要全面准确,采取的措施针对性要强,要有可操作性,做到责任到人,目标明确。

  各级政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行动方案》及《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清查一览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查处清理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

  针对第一阶段工作中查找出的问题,各县(市、行委)要按照《行动方案》,在加强巡查工作的基础上,组成国土、监察、公安、工商、安监、农牧、环保、林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构,对本辖区存在的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处理,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清理的及时清理,该移送的及时移送,对查处清理工作不力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州(市、地)要对县(市、行委)的查处清理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查处整改到位,取得实效。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要在重点督促检查海北州、海西州开展“冬季专项行动”工作的同时,对全省“冬季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全面完成“冬季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

  根据《关于木里煤田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青编委发[2011]8号)有关要求,木里煤田管理局负责实施木里煤田的“冬季专项行动”,按照省政府关于木里煤田建设的工作部署,做好煤炭资源开发管理的相关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木里煤田矿区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盗采煤炭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巩固完善阶段(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一是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根据查处清理阶段总体工作情况,确定本地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地区,并制定相应措施,加大对重点地区的监管力度。二是针对重点地区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频发,偏远地区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的实际情况,采取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卫片执法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巡查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制止率,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把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立健全煤炭资源监管长效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木里煤田管理局、煤矿所在地乡(镇)、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全面巩固“冬季专项行动”成果。

  各州(市、地)全面清查、查处清理、巩固完善阶段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总结于2012年3月31日前书面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4月1日—2012年4月30日)

  由省国土资源厅组成检查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州(市、地)开展“冬季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形成“冬季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冬季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本次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制定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切实遏制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建立健全巡查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移交、行政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构建完善的打防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州(市、地)、县(市、行委)人民政府是“冬季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冬季专项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正确处理清理整治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确保完成任务,实现工作目标。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冬季专项行动”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个别监管不到位,盗采煤炭资源行为屡禁不止,煤炭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地区,更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到专人负责,明确责任,把具体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联合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组织工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组织国土、监察、公安、工商、安监、农牧、环保、林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力量,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企业,应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公安部门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水电管理部门要停止供水、供电。对无证开采煤炭资源的,要立即予以取缔,切实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实行重大案件督办、直接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下级部门不能及时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部门要及时督办或者直接查处,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冬季专项行动”中,各地要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在重点矿区的主要路口设立警示牌,张贴宣传标语,营造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及时召开有勘查项目承担单位、矿山企业和当地基层组织参加的座谈会,明确各自履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与职责,维护好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其提供方便的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时,发动当地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动中,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创新工作方式,及时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开展“冬季专项行动”,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附件:州(县)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清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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