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3号)和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贸运行〔2013〕240号)关于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泉州市域内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缴纳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行“即征即奖”,企业缴纳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申报财政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以下方面:
(一)加大工业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转型升级;
(二)积极扩大产能,努力多生产、稳增长;
(三)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产品销售;
(四)积极淘汰落后产能,扩大先进产能;
(五)加强产业链高端和缺失项目开发建设,加强品牌的培育、创新;
(六)加快项目用地建设,合理开发项目用地,争取早开发、早投产;
(七)补充企业项目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企业申报资格条件
(一)在泉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
(二)企业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底缓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意见扶持范围:
1.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的企业。
2.项目用地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未按时缴交土地出让金,投资强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企业。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
四、奖励标准
按企业所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额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五、工作分工
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工作,由经贸(或外经贸)、财政、国土资源、税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按照属地原则,县级经贸局(或外经贸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申报、审核和奖励资金兑付等工作;市经贸委(或外经贸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市直属企业申报、审核和奖励资金兑付等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经贸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奖励申请,发放申请表格,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产业发展“即征即奖”条件。
(二)外经贸部门负责外贸流通性企业奖励申请,发放申请表格,审核企业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即征即奖”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用地是否符合项目用地“即征即奖”条件。
(四)地税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和入库。
(五)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经贸(或外经贸)、国土资源、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兑付奖励资金。
“即征即奖”奖励资金涉及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由市财政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
六、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在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后,向主管部门(经贸或外经贸部门)申领《“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或从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部门网站上下载《“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到地税部门开具企业2012年税收证明和2011年11月至2013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单;
(三)企业到国税部门开具企业2012年税收证明;
(四)企业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投资强度是否达到约定标准、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的证明;
(五)由经贸、外经贸部门集中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财政、国土、地税部门进行审核、兑付奖励资金。
七、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2012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地税)和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单原件与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投资强度是否达到约定标准、是否改变土地用途证明。
八、申报时间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分三个时间段:2013年5月13日-5月22日;2013年10月23日-11月2日;2014年1月4日-1月13日。每个时间段结束后10天内兑付奖励资金。
九、其它事项
(一)各级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外经贸、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的宣传力度,让企业知晓和用好政策;要强化服务意识,指定具体业务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即征即奖”业务工作,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手续。
(二)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用于推动转型升级的工业与技改投资、扩大生产和拓展市场等方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追缴已拨付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扶持。
(四)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贸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外经贸、地税部门分别在2013年6月上旬、11月中旬和2014年1月下旬将“即征即奖”政策落实情况(具体详见附表2)报送市经贸委,并抄送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地税局。
(五)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
十、本实施意见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