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分局、水务局、农业局、园林绿化局、市政市容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2420号),全面启动了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就组织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将其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突出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深度融合,重在文明建设,建立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协调机制。
2.在体制机制建设、管理制度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具备一定先行示范的基础。鼓励与现行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态环保等生态文明相关试点示范相结合,对获得国家级相关试点示范的区县,给予优先考虑。
3.“十一五”期间完成节能减排、节水、水土流失治理、耕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林木绿化率)等资源环境类约束性目标,“十二五”以来单位GDP能耗、碳排放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单位GDP水耗、生活垃圾资源化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近年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4.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在主体功能区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并具有示范作用。
5.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自愿申报,工作要有特色、亮点,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申报审核
1.区县申报。各申报区县编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4年1月17日(星期五)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市政市容委。数据基准年为2012年,创建目标年为2017年。
2.材料初审及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对申报区县《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和初审,拟定申报意见(不超过2个区县,并排出顺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4年2月17日(星期一)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3.审核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地区《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在对通过评审的地区进行公示基础上,批复《实施方案》并确定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三、相关要求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是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的重要实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要求,抓紧编制《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使《实施方案》在立足本区县发展实际的基础上,突出特色。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组织申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保障申报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