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区域示范备选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3    浏览次数:3

闽科政函〔2013〕19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科技部有关创新方法工作的总体部署,在未来3年内,国家重点支持创新方法国家级标杆企业和区域示范企业的创新体系完善和创新能力提升。根据科技部《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创新方法工作专项区域创新方法推广应用项目的通知》(国科财便字〔2013〕72号)的要求,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国家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区域示范备选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1.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前期有创新方法工作基础且应用成效显著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优先推荐。

  2.企业应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企业内设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相关技术领域中具有领先优势或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拥有发明专利。

  3.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创新方法有基本的认识,在科技创新、企业创新人才培养、研究开发投入方面给予高度重视,对企业推广应用技术创新方法有深刻认识和较高的积极性。

  4.备选企业需要按照国家和区域创新方法工作的要求,结合自身发展需求,详细制定企业创新方法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创新方法工作机制,开展创新方法的全员推广工作,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将创新方法应用于企业关键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推动设计、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方法在企业全方位、多层次融合,注重实效,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5.申报成功的备选企业需在省科技厅的统一监督和管理下按要求开展工作。企业必须保证安排技术骨干等相关人员参加系统的创新方法知识学习。每年年底向我厅报送创新方法工作总结,包括:技术创新方法培训、人才培养、典型案例,成果、专利申报授权、经济效益等情况。

  二、申报基本材料

  1.区域示范备选企业推荐表(见附件),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区域示范备选企业推荐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包含试点)、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证明文件;

  4.知识产权证书;

  5.推荐表里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如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支持方式

  1.为支持两类备选企业的示范工作,对确定的备选企业,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将予以支持。示范、标杆备选企业的配套经费额度不得低于中央财政经费和地方财政经费对本企业的支持总额度。

  2.对见效快、效果好、达到示范要求的备选企业经评估后确认为区域示范企业或国家级标杆企业,并持续支持。

  四、组织实施有关要求

  1.申报采取企业自愿和科技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结合的原则,根据我省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布情况,福州、厦门市科技局可推荐1-3家,其他设区市科技局推荐1-2家,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到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2、我厅将从全省申报的企业中择优遴选5家向科技部推荐为国家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区域示范备选企业,并在区域示范备选企业中遴选2家推荐为国家级标杆备选企业。

  3.区域示范备选企业推荐表中“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意见”由省科技厅统一填报。

  4.请各设区市科技局于5月27日上午12时前将纸质版材料(一式十五份),报送至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并将电子版材料发至邮箱20101619@qq.com。(纸质材料请用双面打印,拉杆夹装订,不需用胶装合订)。逾期不受理。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张明火  0591-87809635  13799432067

  林海萍  0591-87882060  13705918866

  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1009室

  附件:区域示范备选企业推荐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5月22日

  通知全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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