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批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3    浏览次数:3

闽科政〔2013〕3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国资委、总工会,省直各有关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各试点企业:

  根据《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科技厅、经贸委、国资委、总工会(以下简称“四部门”)研究决定,开展第四批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评估创新型试点企业工作进展,总结试点企业创新发展经验和做法,加强创新型企业导向建设,发挥创新型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主体。

  二、评价范围

  本次评价范围是:我省第一、二、三、四批创新型试点企业中尚未被命名“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的试点企业(已列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除外)。

  上述范围企业根据实际自愿参加评价工作。发生更名、变更控股股东等重大变动的企业需就重大变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评价指标

  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考察企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依存程度为核心,主要指标包括:

  1、研发能力,包括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技术研发机构建设、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比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

  2、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企业知识产权授权、制定技术标准、具有核心技术的获奖创新成果、拥有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等。

  3、创新绩效,包括企业新产品(新服务)销售收入、利税增长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资产负债率等。

  4、创新管理,包括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创新激励机制建设、创新文化建设、通过相关认证等。

  四、评选条件

  (一)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创新型试点企业申请评价创新型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

  1、过去3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或工艺、服务)。

  2、采用新产品、新服务或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

  (二)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部分国有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创新型试点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不低于2%;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5%。

  2、过去3年内至少满足其中一项条件:

  (1)拥有1个有效的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1项发明专利、或1个植物新品种权、或1个国家新药证书。

  (2)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共计3项。

  (3)拥有1个中国驰名商标,或1个省级著名商标。

  (4)获得1个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进步奖。

  (5)牵头承担1个国家863计划或支撑计划科技项目(子课题)、或1个省级科技重大项目。

  (6)拥有1个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3、采用新产品、新服务或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

  五、组织实施

  (一)四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评价工作。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具体接受企业申请材料和地方及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申请企业填写《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见附件1),准备证明附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分别复核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进行初审,填报《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见附件2)。

  (四)四部门组织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和分类处理的方法,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五)四部门共同审议确定、联合授予第四批“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称号并授牌,从中择优表彰奖励一批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创新型企业。

  六、相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推荐工作,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本地区创新型试点企业登陆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www.fjkjt.gov.cn/)“通知公告”栏查阅,要求有意愿申报的试点企业加入指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QQ群(号码:254835986)。

  (二)申报企业加入QQ群后,要认真按照要求填报《申报福建省创新型企业信息表(Excel)》(QQ群发布),于2013年6月3日前直接发至指定邮箱(邮箱:cxxqy4@163.com)。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应指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与企业沟通协调工作,督促指导本地区企业及时完成相关申报工作。

  (四)请申报企业在2013年6月3日前将纸质版《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附件1)及证明附件装订成册(1份)送达各设区市科技局,省属企业送达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在6月6日前将《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附件2)、申请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评价的有关企业汇总表(附件3)和企业相关材料送达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赵中川   陈伟

  电话:(0591)87863498   87868919

  E-mail zzc9669@126.com

  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大厦,福建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邮编:350003

  附件:1.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

  2.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

  3.申请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评价的有关企业汇总表

省科技厅        省经贸委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2013年5月21日

  通知全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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