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6号)

发布日期:2013-12-31    浏览次数: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范围扩大至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现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7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事项办理

  2013年12月31日前,凡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公告》有关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手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不需办理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2014年1月31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和电子缴税手续,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自领取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无需交纳证书服务费。2014年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税控机具使用和发票衔接

  自即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用手续,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发票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试点纳税人使用国税税控机具,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当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地税局监制的不再使用的发票缴销手续。对纳税人不再使用的税控机具依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部分提供收派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在地税局领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设置发票过渡期。过渡期内,该类试点纳税人可以开具地税局监制的上述发票, 并缴纳增值税。该类试点纳税人应当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发票的缴销手续。

  发票过渡期具体截止期限为: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014年1月31日。

  (二)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2014年3月31日。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设置发票过渡期?

  答:为最大限度减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因更换发票产生的损失,减轻试点纳税人的负担,结合“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经营特点,故决定在部分试点纳税人的部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中设置发票过渡期。

  二、哪些单位的发票设有过渡期?

  答:部分提供收派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在地税局领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设置发票过渡期。

  其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过渡期截至2014年1月31日;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过渡期截至2014年3月31日。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在地税局领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或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试点纳税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开具在地税局领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或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缴纳营业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单位发票过渡期结束期间,开具在地税局领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或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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