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财企〔2013〕219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经贸(经济、科经)局:
根据省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3〕349号),现将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项目。
3.信息化应用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安全可靠软件和信息技术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管理水平,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的项目。
4.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5.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设计等新兴产业项目。
6.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7.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以及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8.专利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造和运用专利技术。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需求,改造现有场地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项目。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和物流信息平台改造项目,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诚信平台建设项目。
3.创新、创业服务项目(统称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信息化服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设备共享等创新服务项目;为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创业咨询、创业场地及设施等创业服务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成立一年以上;申报“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下各类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且近3年内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3.项目单位在2012-2013年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
4.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服务项目、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除外)。
5.项目为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服务项目须为2012年内开展的服务业务。
6.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放宽到4000万元。
7.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的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8.各类项目具体要求: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要求企业采用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或者具有2010年以来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连续三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信息化应用项目,要求项目在2011年底前建成,2012年运行良好。
(4)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2年提供协作配套产品的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新兴产业项目,其中的节能环保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技术和产品。
(6)节能减排项目,企业应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
(7)安全生产项目,企业应有明显的安全生产效果。
(8)专利补助项目,企业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个数在6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在2项以上),且50%以上的专利已在生产中应用。
(9)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为小项目的,不予支持。
(10)创新服务项目申报单位需为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示范平台,年服务小型微型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11)创业服务项目需要年服务注册三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三、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1.专利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对企业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的专利,每个发明专利补助不超过8万元,其他每个专利补助不超过5万元,已在生产中应用的专利每个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其他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以上支持额度均应不超过企业2012年度实缴的税收。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2.服务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根据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质量(满意度)和收费情况适当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机构服务支出额的2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必须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做封面: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不含专利补助项目和信息化应用项目)、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不含服务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扫描件(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不要求提供)。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扫描件(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不要求提供)。
6.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7.新增主要设备表。
8.2012年度纳税证明。
9.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项下的各类项目需提交其申报条件第8项“各类项目具体要求”要求的相关证明。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属于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需提供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个数比率不低于80%的说明。
10.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
11.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扫描件。
1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简介和项目单位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软、硬件投资凭证汇总表。项目简介包括研发机构概况(基础条件、人员结构、研发能力、运行模式、创新成果及应用等)和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投资规模、主要改造内容)。
13.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二)信息化应用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信息化应用项目需提供项目简介和项目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软、硬件投资凭证汇总表以及项目实施效果。
5.2012年度纳税证明。
6.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三)专利补助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项目简介(简要介绍企业专利技术及其在企业应用情况)。
4.专利补助项目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0年至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专利明细表。
5.2012年度纳税证明。
6.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四)服务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3.法人证书扫描件。
4.2012年工作总结。
5.服务机构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按申报服务项目类别,列明项目收费和相关支出费用等情况;收支明细表,主要收支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费用名称、收付款凭证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凭证出具单位名称等)。
6.2012年度纳税证明。
7.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上述所有项目专项审计须由近三年内行业诚信档案中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可在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筛选、审核后再提交。
五、申报要求
(一)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管委会)财政、经贸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申报。
(二)各县(市、区、管委会)原则上只限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或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中选择推荐1个项目。鉴于省厅安排的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名额有限,为平衡各地项目申报,对2012年已获得此类项目扶持的县(市),原则上本次不得推荐申报此类项目。
(三)企业可向所在地财政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四)项目采取网络系统(登录www.sme.gov.cn—“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窗口)与纸质材料同时申报的方式,网络系统申报内容与纸质材料内容务必一致。
(五)各县(市、区、管委会)财政、经贸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共同对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于6月10日前联合正式行文(一式2份,需注明对项目的现场核实情况)并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4份,其中必须有2份原件)分别上报市财政局、经贸委,其中报市经贸委文件、申报材料(复印件)各1份,其余送市财政局。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初审的县(市、区、管委会)财政、经贸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市财政局、经贸委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筛选;通知入围的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经贸委。
(七)联系人及电话:
市财政局企业科 董文山 28066933
市经贸委中小企业科 陈 曦 28392839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