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部分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30    浏览次数:3

闽科政函〔2013〕2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创新型企业:

  为做好2013年我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工作,现将组织开展部分创新型企业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已命名但尚未获得省创新型企业专项资金资助的第一、二、三批省级创新型企业以及申报第四批省级创新型企业的有关企业。

  申请创新成果后补助的创新型企业须参加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申报第四批省级创新型企业的有关企业已根据闽科政〔2013〕3号文件要求参加创新型企业评价,无须再报有关材料。我厅将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确定创新成果后补助企业名单。

  已命名的省级创新型企业,若发生更名、变更控股股东等重大变动,需作出相应书面说明。

  二、评价指标

  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考察企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依存程度为核心,主要指标包括:

  1、研发能力,包括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技术研发机构建设、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比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

  2、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企业知识产权授权、制定技术标准、具有核心技术的获奖创新成果、拥有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等。

  3、创新绩效,包括企业新产品(新服务)销售收入、利税增长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资产负债率等。

  4、创新管理,包括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创新激励机制建设、创新文化建设、通过相关认证等。

  三、参加评价的条件

  (一)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创新型企业参加评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

  1、过去3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或工艺、服务)。

  2、采用新产品、新服务或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

  (二)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创新型企业参加评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不低于2%;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5%。

  2、过去3年内至少满足其中一项条件:

  (1)新获得1个有效的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1项发明专利、或1个植物新品种权、或1个国家新药证书。

  (2)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共计3项。

  (3)新获得1个中国驰名商标,或1个省级著名商标。

  (4)新获得1个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进步奖。

  (5)新牵头承担1个国家863计划或支撑计划科技项目(子课题)、或1个省级科技重大项目。

  (6)新拥有1个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3、采用新产品、新服务或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

  四、相关程序与要求

  (一)各设区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工作,及时通知本地区创新型企业登陆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www.fjkjt.gov.cn/)“通知公告”栏查阅,要求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指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QQ群(号码:254835986)

  (二)申报企业加入QQ群后,要认真按照要求填报《申报福建省创新型企业信息表(Excel)》(QQ群发布,填写的表格跟申报省级第四批创新型企业评价表是一致的,但特别要注明本企业是属于第ⅹ批省级创新型企业,属于申请创新成果后补助,以便于区别归类),于2013年6月8日前直接发至指定邮箱(邮箱:cxxqy4@163.com)。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应指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与企业沟通协调工作,督促指导本地区企业及时完成材料申报工作。

  (四)请申报企业在2013年6月8日前将纸质版《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自评估报告》(附件1)及证明附件装订成册(1份)送达各设区市科技局。请各设区市科技局在6月10日前将《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自评估报告初审表》(附件2)、《申请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企业汇总表》(附件3)和企业相关材料送达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赵中川   陈伟

  电话:(0591)87863498   87868919

  E-mail zzc9669@126.com

  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大厦

  邮编:350003

  附件:1.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

  2.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

  3.申请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评价的有关企业汇总表

  2013年5月29日

  通知全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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