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平台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8    浏览次数:3

闽科计〔2013〕20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平台补助项目管理,现将《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平台补助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6月4日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平台补助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由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孵化器”)在本孵化器内自建或合作共建,为在孵企业及社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等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的机构或设施。

  二、平台主要任务:

  (一)提供研发设计、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提供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样本和样品、科学数据和软件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三)开展技能培训等活动,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人才。

  三、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省级以上孵化器,拥有相对独立集中的服务场所。

  (二)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功能,有一定规模的用于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仪器设备和创新科技资源。

  (三)平台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平台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负责平台运营和实施工作。相关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孵化器须建立有效的平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明确的平台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并建立平台工作台帐。

  (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已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对外开展共享服务。

  四、平台建设所需资金鼓励多元投入,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合作共建的平台应明确投资各方职责,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合作协议。

  五、申请平台补助经费额度,按上年度新购单台套价值30万元以上研发仪器设备(包括大型工具软件)实际投资总额的30%以内,最高可达500万元。

  六、申请平台补助程序

  (一)每年按照省科技厅申报通知要求,由省级以上孵化器填报《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平台合作共建协议、仪器设备购置说明(平台功能定位、购置必要性、新增服务能力、对外共享方案)、服务场所使用权证明、购置仪器设备正式发票和转账凭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证明及对外服务记录、平台工作台帐等附件。

  (二)经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实后,提出审核推荐意见,按时限提交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对通过形式审查并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年度财政经费预算额度,择优给予补助,并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

  (四)平台补助项目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计划管理。补助经费采取后补助方式,补助经费拨至省级以上孵化器账户,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七、平台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检查,用于平台的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营。

  八、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证明材料应真实准确。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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