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京发改〔2012〕2024号)等文件要求,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了审核,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公示,现将2013年第2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大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47家企业通过2013年第2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详见附件)。
二、我委将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季度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产值、利税等情况上报至“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网上申报系统”。
四、我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