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退出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局、分局,稽查总队,综合服务中心,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退出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质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退出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月3日

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退出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退出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规范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退出、终止和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退出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获证企业)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及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等过程。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退出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含分局)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第五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三)企业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且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需要吊销市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由市局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市局一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各区县质监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应及时将吊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有关证据材料上报市局稽查总队。

  各区县质监局移送市局稽查总队的案件应经过本局案审会的审理,有关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被许可企业的违法行为出现可以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经市局稽查总队调查核实,被许可企业违法行为不足以具有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市局稽查总队可以将案件退回原案件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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