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稳定增长的补充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7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稳定增长的补充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稳定增长的补充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3号)精神,持续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确保实现全年工业经济发展目标,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进一步促进工业稳定增长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3〕16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措施。

  一、抓好政策解读和宣传贯彻。继续开展“推动政策落实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尽快把2011年以来各级出台的促进工业稳定增长、支持企业技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特别是闽政发明电〔2013〕1号、闽政发明电〔2013〕3号文以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3〕2号)等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梳理、归类汇编、分解细化,明确工作目标和主体责任,注重对政策进行解读,全面推进“送政策进企业”活动,让企业更加充分了解政策、享受政策,确保落实到位。要充分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更好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提高可操作性;要通过采取专项督查、调研座谈会、走访企业(或行业协会)、问卷调查、新闻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政策督促检查,尤其要把握好时间节点,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扶持资金尽早落实到企业,确保政策及时生效。

  二、奖励企业增产增效。工业用电奖励政策延长至2013年12月底,企业申报条件不变。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各地经贸部门要会同本级统计、财政、电力、税务部门,在近期组织申报一季度用电奖励工作基础上,于7月中旬、10月中旬和2014年1月中旬对上一季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的工业产值、用电量、税收等资料证明进行初审后上报给市经贸委;市经贸委要对各地上报的企业申报资料,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泉州电业局等单位进行审核,积极争取纳入省级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市直相关部门要督促强化对煤油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测,合理利用水电资源,优化企业生产调度,向省上争取将石狮热电厂列入每掺烧1万吨本省生产的煤炭奖励“三公”电量100万千瓦时的扶持范围;泉州电业局要严格执行峰谷电价和弃水期电价,从二季度开始,对我市南安石材水暖和德化陶瓷等行业适时调整峰谷用电时段,鼓励部分有市场、有效益、高载能产品的企业错峰生产,提高用电效益。

  三、严格执行延长减免企业收费和税收政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下属执行收费单位严格执行2013年底前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现行标准70%征收的规定;水利、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2013年底前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按照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上年流转税额的0.9‰征收的规定;物价部门要及时通知收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督促各执行收费单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执行收费单位每季度末要向市企业减负办报告收费执行情况,市企业减负办应在今年7月份、2014年1月份组织减免收费情况督查,切实掌握全市企业减负工作落实情况。市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要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13〕96号)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及督促检查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于5月下旬前出台。

  四、加大力度推进技术改造。要统筹安排市级财政技改专项资金,在制定发布《泉州市2013年重点产业投资导向》基础上,继续实施市“五年千项”重点技术改造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项目200项;围绕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学研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行业共性产品技术改造、产品附加值提升改造、节能减排增效技术改造、收购国内外知名品牌等七个方面内容,着重完善、延伸和填补我市产业链;对2012年区级实际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含),其他县(市)级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实施企业,按照项目建设期内购买生产性设备和技术投资额分等级分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最高比例不超过5%,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积极帮助企业申报省政府甲供甲控产品目录,进一步健全《泉州市政府采购地产品供应商目录》,增加产品类别,适时举办全市甲供甲控目录产品和采购单位对接会,扩大本市企业产品在重大项目中的应用和政府投资项目采购中的比重与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泉州市2013年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名单中的装备制造企业申报省制造业龙头企业,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配套零配件、钢材、机电产品由省外配套改为省内配套,向省里争取对其调整部分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支持品牌企业成为大型零售企业供应商,鼓励企业抱团入驻国内外大型零售超市,对新进入国内外大型零售超市采购供应商目录的生产性企业,向省里争取按其进入第一年度实际采购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龙头企业在市域内开展产销协作的,经认定后,市级财政按其协作配套的产品销售额的‰给予奖励。进一步提升我市各种展会的规格与档次,支持我市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承办由省政府(含部级)在市域内主办的与产业集群相关的展会,每次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我市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境内目标城市举办的省级以上大型展会,按照参展企业数、展位数、展会规格、摊位面积等不同情况给予补贴,最高限额50万元;积极组织企业抱团入驻省外中心城市大型专业市场,争取省级资金补助。

  六、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全面清理涉企收费工作,着力减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禁止对企业指定服务或垄断服务,严禁向企业乱摊派行为;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坚持从企业需要出发,对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等环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提升服务水平,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引导各种社会资源服务企业发展,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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