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为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4〕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包括第一批至第五批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历次监测期间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共56家。
二、监测程序
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汇总辖区内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并提出初评意见,于5月15日前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厅),抄送省级对口联系部门。省属企业材料直接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级对口联系部门。
三、监测材料
1.监测分析材料。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监测基础上,撰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初评意见。内容主要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和具体原因,下一步建议。初评意见与等额推荐递补企业的建议以正式行文上报,严禁超报。
2.监测企业上报材料。各监测企业根据农业部通知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可在省农业厅网站(www.zjagri.gov.cn )下载。
3.更名企业报告。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由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行文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4.推荐递补企业材料。如有推荐递补企业的,需提出推荐递补企业建议,并附上市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发改、商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同意推荐递补企业的说明。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监测材料需胶订成册(请勿用其他装订方法),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一式两份报送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过农民信箱将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初评意见、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电子版报送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龙头企业监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企业上报的材料要齐全、有效,网上报送的材料必须与纸质材料一致。
附件: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2014年4月10日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14〕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有关“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确定近期开展第六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第六次监测对象包括第一批至第五批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历次监测期间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