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38号),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联合对全省各级各部门现行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对应该修改的文件,各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修改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和监察厅。
附件:1. 福建省予以废止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145件).xls
2.福建省予以修改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166件).xls
3 . 福建省予以保留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154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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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7政府法制办公室
福建省监察厅
2013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