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信〔2013〕321号
各市、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银行,农业、农机局(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广农业“五新”、发展现代农业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省农业厅与省农信联社协商,决定在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推广农机具专项贷款及配套服务,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大支持力度。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开展农机具专项贷款,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农民购置和使用农业机械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各地农业(农机)部门、农信系统各行社(以下简称各行社)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住今年全省购置农业机械实施“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补贴政策的有利时机,全面推广;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机具贷款实施方案,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序推进;要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倾斜,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种养大户倾斜,向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畜禽养殖场有机废弃物处理机和茶叶、水果、食用菌生产、加工机械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创新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各行社要结合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积极创新“量体裁衣”式农机具专属信贷产品。一是对资金需求量较小的客户,推广小额信用和联保等免抵押贷款;二是创新推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收益权质押贷款,对贷款本息能够被补贴全额覆盖的,直接采用补贴收益权质押免除其他担保,对无法全额覆盖的,采用组合担保方式,即“补贴收益权质押 第三方保证”或“补贴收益权质押 抵质押”;三是探索推出农机具抵押贷款、农业机械按揭贷款等产品,推广林权、海域权等抵质押贷款,有效解决农机具贷款担保难题。四是实行“先贷后买”“先买后贷”以及“万通宝”自助循环等贷款方式,按照农机作业特点、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农民。
三、简化手续,推行“阳光信贷”。各行社要针对购买农机具资金需求季节性强、时效要求高等特点,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客户授信额度和期限内,通过营业柜台随用随贷;对于额度较大的农机具专项贷款,开辟绿色通道,扩大对基层网点授权,减少审批环节,实行全流程限时服务。同时,全面推广“阳光信贷”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开贷款种类、条件、流程、服务承诺,公示信贷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服务范围等,实现贷款阳光化操作;推广网上(电话)申贷系统,实现客户申请贷款“零障碍”。
四、减费让利,减轻农民负担。各行社要合理确定农机具贷款利率和费用,实现借贷双方互利互惠、共同成长。一是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担保方式和综合贡献度等,对农机具贷款实行不高于同类型客户平均价格水平的优惠利率;二是严格执行“四公开”“七不准”规定,不得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费用;三是与农机具经销商、省内农机生产企业加强合作,探索通过在一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由经销商、省内农机生产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或政府专项资金贴息等方式,提高农民购机积极性,实现政府、银行、企业、农户“多方共赢”。
五、紧贴需求,提供综合服务。各行社要加快建立农户及各类农村生产经济主体金融档案,广泛收集其金融服务需求,并借助农户等行内信息系统开展信用评级和预授信,为后续提高办贷效率奠定基础;优化网点布局,推进网点资源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品、农业机械化水平高的区域延伸,加大自助银行、小额支付便民点布设力度,以优惠条件加快推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福农通”、POS机等自助渠道业务,持续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围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创新,提供存贷款、银行卡、个人结算、理财、代理保险、代收代付、电子银行等一览子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六、主动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各地农业(农机)部门、各行社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充分共享和实时交流沟通,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的金融服务。在农机具贷款方面,农机部门要审核客户购机真实性,提供购机客户名单,配合行社开展客户评级、贷前调查及贷后检查等工作;各行社要主动对接,充分掌握并配合宣传相关政策,跟踪借款人补贴到位情况,降低信贷风险,确保农机具贷款业务商业可持续;双方还可探索在农机具集中销售地点现场办公等多种方式,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对公结算服务方面,农业(农机)部门、经销商、省内生产企业尽可能在当地行社开立相关存款账户,将涉农资金存放各行社,各行社要为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账户管理、支付结算等服务,根据存款规模、结算量等给予业务手续费优惠。同时,农业(农机)部门与各行社要定期总结交流金融支持农业机械化的新做法、新经验,创新思路,不断拓展双方合作形式。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省农业厅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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