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2—201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7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2—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2—2015年)

  为进一步加大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及上下游县(市、区)的生态创建工作奖励补助,一并列入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给予补助的有关决定,在《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1—2015年)》(泉政文〔2011〕126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晋江、洛阳江上游”是指晋江金鸡水闸上游和洛阳江桥闸以上地区,范围包括晋江、洛阳江上游流域内洛江区、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和德化县等5个县(市、区)的有关乡镇(详见附件1)。

  一、资金的筹集

  (一)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计划于2012年至2015年每年筹集2亿元,4年共筹集8亿元。

  (二)专项资金筹集由下游受益地区按用水量比例合理分摊,水量分配采用《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泉州市晋江下游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0〕153号)中确定的水量比例来计算,其中湄洲湾南岸远期供水部分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投入(每年资金筹集额度详见附件2)。

  (三)各有关县(市、区)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根据专项资金筹集的分配额度,将本地区所承担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汇入补偿专项资金专户,以保障流域上下游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设立补偿专项资金专户,市财政和各有关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分两期及时足额将所承担的资金汇入市财政局指定专户。

  二、资金的分配方式和补助范围

  (一)补偿专项资金30%按流域面积、流域水质水量、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完成比例以及上游因子等因素切块分配给上游县(市、区)(分配方法详见附件3)。对按因素切块分配的资金,市里不确定具体项目,具体由相关县(市、区)细化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县(市、区)本级组织实施河道清淤和河床日常保洁以及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沿江和水库一重山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等)。

  (二)补偿专项资金70%以项目补助形式安排,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精神,主要用于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生态创建工作奖励补助范围为全市域),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整治及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

  1.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市政管网和垃圾无害化处置、收集设施建设等。重点支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其他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2.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的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主要包括行业性、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支持污染较严重、水质差、已影响农村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的溪流(沟渠)污染综合整治,农村连片整治示范区建设。

  3.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及整治项目,主要包括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整治等。

  4.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小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水土流失治理、矿山生态恢复等项目。

  5.全市范围内生态创建工作。

  6.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的其他水资源保护项目。

  三、项目申报

  (一)洛江区、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制订本地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每年3月 1日前上报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中要有年度区域水环境功能目标,县域间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目标以及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进度安排、责任单位、监督单位、投资额和资金筹集方式。

  (二)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有关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实施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年度环保工作任务要求和上游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项目实施计划,报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下达,上游地区有关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

  四、资金补助条件

  对于70%以项目补助形式安排的专项资金的分配,补助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补偿资金项目必须列入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补助。

  (二)补偿资金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项目配套资金不低于总投资金额的 30%;对于有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的项目,优先安排补助资金。

  (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五、资金补助标准

  (一)补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乡镇建设污水收集、集中处理设施。由乡镇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达到规范标准要求、污水达标排放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乡镇污水处理厂属非BOT建设项目的,按照实际运行能力予以补助。每新(扩)建处理能力1万吨/日及配套管网给予补助800万元。

  2.乡镇污水处理厂属BOT建设项目,由乡镇投资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或建设污水管网纳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统,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管网管径≥500毫米的每公里补助75万元,300毫米≤管网管径<500毫米的按实际情况每公里补助30~75万元,管网管径<300毫米的每公里补助30万元。建设污水提升泵站的,每个泵站补助75万元。

  3.对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乡镇,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散治理、效果明显、长效稳定的原则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工作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

  (二)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的补助,从70%以项目补助形式安排的补偿专项资金中切块,根据四个地区污水处理厂负荷率、 COD去除量等减排实际效果,按因素分配法予以补助。

  (三)垃圾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环保要求建设,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其中,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 100万元;由乡镇投资建设的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等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简易式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 10万元。

  (四)生态创建类型项目实施“以奖代补”。

  1.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市)命名的县(市、区),除国家、省给予的奖励补助外,给予奖励补助50万元。乡镇直接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并获得命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20万元;获市级生态乡镇命名的,给予奖励补助10万元;再获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命名的,分别给予奖励补助10万元、5万元;乡镇开展各级生态创建活动获得奖励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态村命名的村,除国家、省给予的奖励补助外,给予奖励补助3万元(同一个村只补助一次)。

  2.晋江、洛阳江下游地区: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市)命名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除国家、省给予的奖励补助外,给予奖励补助2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命名的乡镇,除国家、省给予的奖励补助外,给予奖励补助5万元(同一个乡镇只补助一次)。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态村命名的村,除国家、省给予的奖励补助外,给予奖励补助2万元(同一个村只补助一次)。

  (五)列入泉州市小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的项目,按项目实施的内容、工程量等实际因素给予考虑,原则上每条小流域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六)行业性整治项目的补助,根据工作范围和强度,从70%以项目补助形式安排的补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由实施项目的县(市、区)政府分配到具体的实施单位。

  (七)其他补助项目的补助标准为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的20%~40%。

  六、项目审查及资金拨付

  (一)补偿专项资金每年度分两期下达。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于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实施项目的检查;根据项目检查结果,提出补助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二)补偿专项资金(包括30%按因素切块分配的补偿专项资金)由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查检查,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展情况及时拨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安排补偿专项资金补助:

  1.晋江、洛阳江县(市、区)域间交接断面水质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在达标前,不安排所在县(市、区)补偿专项资金;

  2.年度水资源保护任务项目完成率达不到75%的;

  3.辖区流域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项目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

  5.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6.未按本规定所定期限足额缴纳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

  (四)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内容,应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七、资金的监管

  (一)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有关县(市、区)政府必须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跟踪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发挥最大效益。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查处,收回已安排的补偿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补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要严格执行财政预决算审核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五)按因素切块分配的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环保等部门共同对资金进行细化,有关资金拨付文件要及时抄送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和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其他

  (一)洛江区、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备案。

  (二)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1—2015年)的通知》(泉政文〔2011〕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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