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生活垃圾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7    浏览次数:2

京政容发〔2013〕87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市政市容委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职能下放至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统一办理并作出许可决定,现就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决定的表述方式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涵盖了建筑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等生活垃圾全过程作业环节,一般申请人会根据自身条件,申请从事某个环节或某类垃圾的作业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对此应加以明确,明确方式是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后以括号的形式对申请内容进行限定,即“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经营性××服务)”。

  按照行政许可条件的不同,一般将垃圾全过程作业环节分为三段:清扫、收集;收集、运输;处理。各段行政许可决定规范表述如下:

  清扫、收集: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规范表述为“你单位提出的关于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现决定予以批准。”

  收集、运输:限定内容中要明确生活垃圾的种类和作业环节。生活垃圾种类包括:建筑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作业环节组合为:收集;收集、运输。例如: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生活垃圾、粪便经营性收集服务)、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

  处理:除对申请事项内容进行限定外,还应明确审查的垃圾处理设施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规范表述为“你单位提出的关于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对××卫生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粪便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垃圾衍生燃料(RDF)厂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现决定予以批准。”

  二、明确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条件中未涵盖的垃圾处理设施应参照的行政许可条件

  现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条件中仅涉及“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等三类垃圾处理设施。随着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垃圾处理设施的种类随处理对象的不同也在不断细化,已经由原来单一的生活垃圾处理厂扩展到粪便处理厂、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厂、垃圾衍生燃料(RDF)厂等,下放许可后,明确对上述垃圾处理厂均参照堆肥厂的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批。

  三、明确下放许可后申请人获得资质的适用范围

  拟“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或拟“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申请人,应到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拟“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申请人,或申请“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应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或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申请人获得的由某区县市政市容委做出的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四、原由市市政市容委审批的企业行政许可资质继续有效

  下放行政许可后,原由市市政市容委审批的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行政许可资质继续有效,取得“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许可资质继续有效。

  五、明确办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车辆的权属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申请人可以使用自有产权的车辆,也可以租赁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来办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或“从事生活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以租赁的车辆办理上述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应提交真实、有效、合法的车辆租赁协议。

  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所属车辆应为自有,并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六、餐厨废弃油脂规范管理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的规定。

  餐厨废弃油脂作为生活垃圾范畴中的一种特殊废弃物,其作业过程分为收集、运输、预处理、资源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等环节。其中,预处理是资源化处理的前提,是指去除餐厨废弃油脂中的水及杂质的过程,资源化处理是以预处理后的餐厨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化工产品的过程。

  现实运行情况是,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的企业一般要将收集的废弃油脂进行预处理后,卖给生物柴油厂或化工厂等资源化处理设施进行资源化利用。因此,将预处理归入收集运输环节。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7号)中“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实行属地特许经营服务制度,划定特许经营服务区域”的有关规定,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经区县市政市容委验收符合特许经营招标条件及相关标准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获得许可的企业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开展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工作,并按照服务区域所属的行政区县,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车车门显著位置喷涂或粘贴“××区(县)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车”字样。

  由于餐厨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过程已经超出了生活垃圾处理范畴,因此餐厨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不在市政市容系统审批权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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