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进一步规范高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食堂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1-07    浏览次数:2

京教勤〔2013〕9号

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中“各地、各高校要尽快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及日常管理制度,制订相关标准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食堂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入管理

  1.学校食堂是否需要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应经学校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学校整体食堂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范引入。

  学校招标组要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用户走访、答辩评审,审查其资质信誉、资金保障、人员素质、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及在其他学校经营业绩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审,招标结果按规定公示。

  必要时,学校在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食堂工作中可向北京高校后勤研究会伙食专业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业务咨询。

  3.招标时应注重审查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要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1)企业是否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认定机构的认证证书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查看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企业工商税务年检记录。对有过承办学校食堂经历的企业,要向有关部门了解该食堂当年工作检查情况和成绩,在所服务的学校是否具有良好口碑信誉。

  (3)企业是否熟悉高校特点和规律,注重社会效益,积极履行服务育人职责;是否具备丰富餐饮管理经验,诚信度高,安全意识强,管理团队稳定等。

  (4)承办民族餐饮的企业是否熟知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

  4.学校要依法与引进餐饮企业签订合同。内容包括: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承办管理学生食堂的范围、卫生、安全、质量、价格、品种及服务标准;

  (3)食堂经营管理的考核办法和措施;所承办食堂不得转包他人的规定;

  (4)违约责任;

  (5)企业退出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等。

  (6)学校管理方和社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合作期限,初次合作期限不宜过长,单期合同最长不宜超过5年。

  5.提倡中标企业在营业前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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