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3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下简称“国发47号文”)印发生效。依据国发47号文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至10亿美元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发47号文下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抓紧出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在该办法下发之前,本着顺利过渡、为企业提供便利、避免重复申报的原则,现就近期我委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管理办法。坚决落实国发47号文要求,对于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并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我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由我委办理备案手续。对于2013年12月19日以后我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由我委出具备案通知书。
按照权限划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或核准的项目,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竞标、收购类项目的信息报告,仍由我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申请材料适当简化。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出台前,对于申请我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企业,适当简化报送材料,一律不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只需填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附件(样式见附件)。
三、修订出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和配套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后,我委将及时修订我市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发改[2005]2667号)。请境外投资项目申报单位随时关注国家和本市政策文件出台情况,届时境外投资项目办理有关规定一律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和新发布的通知为准。以上文件出台前,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暂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专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