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4-01-13    浏览次数:1

京政办发[2013]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健全本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创新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引导中小微企业借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做优做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以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为出发点,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资源密集和政策先行先试的优势,坚持创新与发展并重、服务与监管并行,多渠道推动中小微企业股权和债权融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二、明确职能定位

  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在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门为本市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为本市非上市企业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交易活动,管理和发布市场交易信息,监督管理挂牌企业和会员中介机构,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企业进场挂牌提供咨询等综合服务。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机构可稳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展业务范围。

  三、完善政策措施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机构、拟挂牌企业、挂牌企业、中介机构等的扶持政策措施,有效激发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创新活力。

  (一)参照本市针对金融机构的现行扶持政策,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负责对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机构落实相关政策。

  (二)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拟挂牌企业和挂牌企业,以现行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体系为依据,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40号)等政策规定以及市有关部门已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支持其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税收、技术改造和开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融资贴息、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各区县政府做好对本地区拟挂牌企业的培育储备工作,出台支持本地区企业在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配套措施。

  (四)支持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及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支持政策。

  (五)由市金融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针对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拟挂牌企业、挂牌企业、中介机构等的专项市级配套资金扶持措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

  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行市场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一)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2〕36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业务,确保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依法合规运行。

  (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和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沟通协调,着力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确保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1.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日常监管,做好风险防控处置等工作。

  2.北京证监局、北京银监局等单位要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并建立健全针对参与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的监管制度。

  3.各区县政府要在市金融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对本地区在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的统筹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局商相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