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药械字〔2013〕11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25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等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采购、使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的原则,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做好药品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实现药品购销全程监管。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政府办三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政府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建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行使相应职责。药事委员会可以邀请社会监督员等参与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药品遴选专家管理办法,组建药品遴选专家库,明确专家选聘标准。专家库实行利益关系回避制度,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原则上不列入专家库。
第七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临床使用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实施药品采购。
第八条 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则确定本机构的药品遴选标准:
(一)遴选标准应当由主客观两部分组成,且以客观标准为主;
(二)客观部分应具体可操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主观部分应清晰可评价,由专家打分或投票决定;
(四)遴选标准应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抽取药品遴选专家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从本机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二)原则上从抽取专家到开始药品遴选之间的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药品遴选专家参与药品遴选工作,其主观评分或投票应当采取实名制方式。
第十条 药品遴选工作应当周期性开展,用以调整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具体品种。
第十一条 药品遴选程序、遴选结果应当全部公开。遴选各环节工作档案、会议纪要、投票记录等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