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征地涉及缴纳或者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征地结案手续时,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对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减免税情况进行审核。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不再审核相关内容。
二、纳税人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办理征地结案手续时,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别提交证明材料:
(一)全额征税的纳税人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2.与纳税申报表对应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通知联。
(二)全额免税的纳税人
1.《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2.与减免申报表对应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原件一份。
(三)部分减免的纳税人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2.与纳税申报表对应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通知联,与减免申报表对应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原件一份。
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将按照上述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征地结案手续,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仅留存复印件。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6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