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食安标字〔2013〕1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的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25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推荐、资格确认、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由食品安全、营养、农业、食品工程、食品检验、标准、法律等相关学科专业人员组成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仅限于担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委
员的专家);
(二)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专题研究;
(三)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建议;
(四)对本市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
(五)对企业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的咨询、起草、修订、论证、审查等服务;
(六)承担市卫生局委托的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专业的政策及标准规范,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愿意从事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
(三)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四)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领域)连续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省级以上相关食品标准化委员会委员;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技术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技术机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食品安全监管单位、行业协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单位同意,由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卫生局推荐成为专家候选人。
离退休人员可由两名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成为专家候选人。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方面对专家候选人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成为专家并在市卫生局官方网站(www.bjhb.gov.cn)对外公布(含专家工作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等简要信息),按专业技术特长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