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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农委,各市级农技推广单位:
农业部近日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的通知》,确定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要求在各级农技推广机构有关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证书证件、官方网站、工作服装、宣传材料等方面使用。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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