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4〕31号)

发布日期:2014-01-22    浏览次数: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或者抵减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纳税人申请,及时为其办理一次性税款退库手续。

  (二)纳税人申请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由其自行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申报调整。

  三、对纳税人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或者抵减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对退税税款的审核和确认,并加强对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后期管理。

  附件: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经国务院批准,在2017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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