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能源结构调整,逐步改善大气污染状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京津沪燃气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12号),现就本市电价疏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天然气发电企业临时结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65元。
二、本市电网企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4.64分钱。其中,居民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提高6分钱。同时,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本市非居民用户(中小化肥生产及亦庄经济开发区用户除外)统一执行《北京市非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
三、以上价格调整自2014年1月20日起执行。
四、各电力企业要抓好政策落实,做好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