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第七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01-24    浏览次数:5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批准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发布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引导基金以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参股创投企业中引导基金出资额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于创业期中小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于北京区域内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依据《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具体如下:

  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股权投资:

  (一)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专业化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产业等某个领域比例高者优先合作;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至少有3个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主要投资于北京市创业期中小企业:承诺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承诺投资于北京地域比例高者、专业化投资比例高者优先合作。

  (八)有明确的出资人、出资数额及比例。参股创投企业中引导基金出资额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作为发起人的创业投资机构必须是最大股东,且最大股东出资额比例高者优先合作,要求引导基金出资额少者优先合作。

  (九)拟设立的参股创投企业委托管理公司管理,管理公司设在北京,且在北京有完整的投资团队,投资决策效率高。

  二、申报材料和格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如有合作意向,须于2014年3月10日前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处申报下列材料(见附件2):

  (一)创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

  (四)主要经营管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资料;

  (五)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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