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3]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我市实施了一系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发展措施,已初步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继续深化改革、扩大成果、完善制度、促进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财政、医保、价格联动的补偿机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的服务模式,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
二、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城乡居民健康管理和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的主体,主要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通过使用适宜技术、设备和药物,推广中医药服务(含民族医药),发挥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改革完善康复护理服务体系,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服务能力。在科学合理定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的基础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康复、日间康复和入户康复相结合的康复护理能力,逐步形成大医院临床一级康复、专业机构康复和基层康复有序衔接、双向转诊的康复体系。探索建立老年护理分级管理模式,完善由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组成的老年护理服务体系。
(三)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结合人口布局变化,以满足城区、远郊平原和山区的居民分别出行15分钟、20分钟、30分钟以内可享受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继续合理配置资源,完善以政府举办为主导、非政府举办共同发展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按标准建设边远地区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周转宿舍;统筹规划发展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加强中医药临床科室建设和资源配置,通过中医重点专科进社区、设立“中医健康指导室”、实行山区半山区中医流动医院巡诊等方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四)建立多元化、多形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在规划范围内举办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准许符合条件的医生到社区开设全科医生诊所或私人诊所。有效整合社区卫生资源,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资源利用效率,增加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效供给。探索建设新型区域性医疗卫生联合体,支持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分工协作的发展模式。
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五)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医并重”的原则,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实现与二级以上医院用药的有效衔接。
(六)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供应新机制。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方式,多措并举,对投标药品价格和质量进行综合评估,避免低价恶性竞争。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服务水平和信誉度等经济技术标书要素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认证作为评价其质量标准的重要指标。积极探索基本药物招标定点生产,保障基本药物的安全供应。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保障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强化对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基本药物按质按量及时配送到位。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以及不能正常履行中标合同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2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管理及合理用药宣传。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职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发挥药师的作用,通过开展处方点评、强化用药监管、规范用药行为,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相关知识,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居民对基层用药的认知度和信赖度,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