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3-07-10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优化、提升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快发展金融服务公司,改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28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26号)等文件精神,经2013年6月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开展金融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服务公司,是指在泉州市依法设立的,为客户提供包括金融产品及信息咨询、客户财务顾问等金融类服务的公司。开展金融服务公司试点工作要按照“统一部署、分批分步骤、有序推进”的原则,通过探索创新必要的引导和约束机制,规范和加强民间资金有序流动和有效管理,防范地方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二、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金融服务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金融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或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市、区)政府或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指导下,拟定金融服务公司试点方案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金融服务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金融服务公司的协议。

  4.金融服务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金融服务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章程草案(应将本指导意见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律师中介机构出具设立金融服务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9.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10.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政府或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对金融服务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金融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1.县(市、区)政府或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金融服务公司试点申请书。

  2.县(市、区)政府或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对金融服务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3.金融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即(一)要求的材料)。

  (三)金融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上报,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公司凭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同意设立的文件,向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金融服务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三、机构的设立

  (一)金融服务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金融服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金融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设立金融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金融服务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100个发起人。

  3.金融服务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不得低于800万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6.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四)申请设立金融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拟任人选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金融服务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相关经济金融工作3年以上。

  2.金融服务公司的董事长和主要经营层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四、经营范围

  (一)信贷、理财等金融产品咨询。

  (二)客户财务顾问、管理咨询、企业商务代理等商务服务。

  (三)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服务。

  (四)与银行合作为商家、客户提供商品消费团购、分期等服务。

  (五)为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品营销、网点辅助建设运营、贷前营销、贷后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催收等业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及业务外包服务。

  (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前提下,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应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向市金融工作局申请设立金融服务公司。已设立的金融服务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经营范围,必须经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同意,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业务范围属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必须按程序报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五、规范发展

  (一)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入股,为防范资金来源风险,严禁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金融服务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三)自然人投资入股金融服务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四)金融服务公司应主动适应泉州金融改革发展需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组合金融要素,创新完善服务管理模式,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五)金融服务公司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客户满意度和提高金融效益为主要目标,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健全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加快向现代金融服务发展。

  (六)金融服务公司应不断强化金融技术与管理创新,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高新技术在金融业的推广应用,推进网络金融发展。

  (七)金融服务公司应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创新有机结合,提高金融创新综合水平,突破传统银行柜面服务模式,通过金融服务技术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实现金融服务形式多样化。

  (八)金融服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九)金融服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十)金融服务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金融服务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的除外)及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金融服务公司解散,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金融服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六、监督管理

  (一)市金融工作局牵头负责全市金融服务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市经贸委、公安局、工商局、法院、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和泉州银监分局建立联席会议。各县(市、区)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指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对辖区内的金融服务公司进行指导服务,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二)金融服务公司应接受所在县(市、区)政府或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及辖区内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向市、所在县(市、区)政府或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有关管理机构报告金融服务创新、财务审计报告、风险事件和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有关事项。根据监管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金融服务公司进行独立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结果作为加强金融服务公司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金融服务公司违反规定,县(市、区)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相关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金融服务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管人员从业资格。

  (四)鼓励引进国内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力大、实力雄厚的金融服务公司来泉州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其奖励办法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13〕79号)执行。

  (五)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试行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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