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6-28    浏览次数:2

  厦门市司法局:

  关于申请设立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FUJIAN LEFENG LAW FIRM。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林建章,负责人林建章。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9号11楼A单元。

  三、该所隶属于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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