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7    浏览次数:2

京教人〔2013〕20号

各高等学校:

  《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17日

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国发〔2012〕41号)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2〕14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培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的通知》(京教工〔2013〕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在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实施。市教委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本计划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条 本项目从2013年开始实施,3年为一周期,一次性遴选2000名左右35岁(含)以下的优秀青年教师给予重点支持,每人每年资助5万元,连续资助3年。通过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式,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能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以项目责任人为基础,以项目所在的院校为依托,市教委统一领导。

  第六条 市教委负责制定实施规划、经费预算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负责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七条 高等学校负责对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管理与验收,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结果的检查和经费审计。

  第八条 项目责任人严格按经费使用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结果的检查和经费审计。

第四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九条 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的通知》(京教工〔2013〕11号),市教委布置北京高等学校相关申报工作,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委后正式实施。

  第十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教委发布工作通知;

  (二)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三)市教委以文件形式将项目名单下达至项目所在高等学校;

  (四)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经费方案后,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思想端正,对教育教学工作满怀热情,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2.积极进取,有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的强烈意识,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及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4.已经取得各类科研项目资助和人才培养项目资助的青年教师不属于本项目的资助范围。

  (二)目标明确,内容详实,计划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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