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5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4月3日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作,促进我省小水电发展,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主要包括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以及千站改造惠农保安工程。

  第三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省级资金实行按因素切块下达,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省级补助资金根据更新改造装机容量、更新改造效益、市县财力、上一年度项目实施绩效以及检查情况等因素分配。各因素分配比重为:

  更新改造装机容量和效益情况占50%。根据各地上报并经审查后的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装机容量确定,其中改造前装机容量占70%,改造后增加的装机容量占30%

  市县财力占20%。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确定。

  上一年度项目实施绩效和检查情况占30%。上一年度列入省级补助的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绩效和省级组织的各类项目、资金检查情况确定。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省级资金优先用于列入中央补助的农村水电站改造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六条 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扶持对象为国有或集体性质的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扶持的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原则上建设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规模较大、内容较多的可以一次设计,分年实施,但建设期宜控制在2年以内。

  第七条  市县水利、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上报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下一年度实施建议计划,并随文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项目申报表(附后)、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条  按照中央项目优先,运行年限长、惠农作用明显的项目优先原则,结合更新改造效益情况等,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水利、财政部门上报的下一年度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实施计划进行审核。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当年安排的省级预算资金规模和审核确定的年度计划,按因素法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 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额度,于1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同时联合行文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上报时还应附年度实施计划,该计划将作为今后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作考核、检查、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县水利、财政部门对所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省级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电气设备、金属结构、送出线路、引水系统、压力管道等更新改造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补助资金积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落实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市县水利、财政部门要督促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加快实施,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单位要及时申请验收,市县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将完工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及时掌握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资金是否按规定内容支出;

  2.资金是否足额落实并按进度拨付到位;

  3.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4.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第十七条 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取消下一年度省级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计划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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