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纳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集体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购买新能源小客车,可获得本市财政补助。
第二章 生产企业及新能源小客车条件
第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三)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并承诺对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处理;
(四)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五)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七条 新能源小客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且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符合《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和《GB/T29123-2012示范运行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符合《GB/T20234-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的规定;
(四)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如上述标准或规定出现调整,按新要求执行。
第八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各项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核、备案,并分批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