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宣传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加强控烟履约工作是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履行国际承诺、维护我负责任大国形象的迫切需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公约》和《通知》有关要求,我委决定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
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系统在控烟履约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全面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控烟履约领导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明确控烟履约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积极推进本地区控烟立法和执法,研究制定控烟履约工作规划,将其纳入常规工作。要按照《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附件1)及其评分标准(附件2),将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全面纳入创建工作,不断加强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内涵建设。
二、强化控烟措施,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外场所吸烟,并要有专兼职人员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吸烟行为;不得在机构内销售和提供烟草制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按规定张贴禁烟标识。要将创建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工作纳入各单位制度建设,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和教育,要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为员工提供戒烟帮助。卫生计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
各地要结合创建卫生城市(镇)、文明城市、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工作,推进落实控烟履约工作。
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参加人员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各地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宣传教育,推动无烟环境创建工作
各级要结合节假日、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积极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科学知识,重点宣传《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和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持续深入开展大众传播活动,建立起稳定的宣传教育队伍,不断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和内容,配合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进行深度宣传报道。帮助和支持其他部门创建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单位等,在全社会营造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12320卫生热线作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提供戒烟咨询服务。加强与控烟社会组织合作,推行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四、开展督导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无烟环境监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督导检查。将无烟卫生计生机构纳入各级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对于个人和单位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将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工作纳入卫生计生机构评审、质量控制、执法监督等工作。对尚未实现全面禁烟的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开展国家级督导、交叉督导、第三方暗访评估等,及时通报督导结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月26日
附件1: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
附件2:无烟卫生计生机构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