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预〔2014〕148号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4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