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党政群〔2014〕175号
市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市委《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提高工作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6日
附件
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指不具有我国国籍的外籍人士)。
第四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各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